一、国家和省有关大学生医保政策解读
主要政策文件有:国办发【2008】119号、教办【2008】6号、劳社【2009】1号、皖人社秘【2009】136号
(一)国办发【2008】1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1、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主要政策
(1)参保范围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2)保障方式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3)资金筹措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二)教办【2008】6号: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1、进一步明确本省大学生参保范围
本省境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以下统称“高校”)及科研院所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省辖市为单位的市级统筹,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具体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进一步明确本省大学生医保保障方式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业务经办;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3、大学生参保流程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然后统一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劳动年龄段的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4、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两部分,统一纳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并与高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块运作,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办法。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高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拨付高校包干使用。
当年度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高校和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资金共同分担,其中:高校负担60%,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资金负担40%。
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各高等院校自行制定。
5、大学生医疗待遇和就医管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的医疗费用。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学生本地、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管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6、建立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
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从各统筹地区大学生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年度结余中提取,实行省级统一管理。调剂金主要用于支付超过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疑难或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各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超支部分的补助。
7、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管理机构
各高校应切实做好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协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医疗管理服务工作,加强高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劳社【2009】1号:省劳动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各统筹地区、各高校应积极协同配合,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组织引导,努力提高大学生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认识,使其树立社会保险的意识,认识到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关心和重视,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有利于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也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公正。
2、应保尽保,降低健康风险
要正确处理好学生自愿和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在校大学生都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各高校应积极动员组织大学生统一参保,以有效应对大学生在校期间可能出现的健康风险,切实减轻学校、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
(四)皖人社秘【2009】136号:省人社厅《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1、关于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参保费用一次性收缴问题
考虑到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若在校期间的参保费用一次性收缴,可能将会给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带来经济上的压力,因此大学生参保费用暂仍按年度实行一年一缴纳的办法。
2、关于高校代收大学生参保费用的问题
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政府行为,既是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我省推进实施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高校应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积极主动为参保大学生做好服务。我省各地对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各类在校学生一直实行的是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由学校统一办理手续和代收学生个人参保费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现行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不应视为学校乱收费行为。因此,高校应负责代收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参保费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地税机关,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2014年度芜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大学生部分)
(一)参保时间、缴费标准、待遇期限
1、参保时间:2014年9月至10月。
2、缴费标准:35元/人。
3、待遇期限:2015年1月至12月。
(二)医疗待遇(门诊、门诊大病、住院、保底补偿、封顶线)
1、门诊待遇:由所在学校组织实施。
2、门诊大病待遇:
门诊大病(慢性病)病种为:⑴高血压(Ⅱ期)、⑵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⑶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⑷类风湿疾病(含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干燥综合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⑸慢性活动性肝炎、⑹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⑺肺结核、⑻癫痫、⑼肝豆状核变性、⑽失代偿期肝硬化、⑾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⑿慢性肾炎、⒀帕金森氏病、⒁系统性红斑狼疮、⒂椎间盘突出、⒃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慢性病、⒄恶性肿瘤放化疗、⒅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⒆再生障碍性贫血、⒇白血病、(21)血友病、(22)精神分裂症、(23)器官移植抗排治疗。
上述病种中,(1)-(16)不设起付线,按60%的比例进行报销,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不超过300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每增加1个病种,基金支付限额增加300元,最多不超过4500元。(17)-(23)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报销规定执行。
3、住院待遇
参保大学生享受下列医疗费报销比例:
医疗费用段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起付线
| 100
| 300
| 500
|
起付线至10000元以下
| 80%
| 75%
| 65%
|
10000元及以上
| 82%
| 77%
| 75%
|
在一个参保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首次住院,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50元、150元、1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分医院等级,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其中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单项检查和治疗费,1000元以内按85﹪计入可补偿费用,1000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单项特殊材料费,1000元以内按70%计入可补偿费用,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4、保底补偿待遇
参保大学生住院实际报销所得低于保底补偿的,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保底补偿比例计算其补偿金额。对不同额度的单次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单次住院费用段
| 5万元以下部分
| 5--10万元
| 10万元以上
|
保底补偿比例
| 40%
| 45%
| 50%
|
5、大学生医疗费报销封顶线
参保大学生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报销所得最高限额为15万元。
(三)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四)就医规定
1、定点就医:
(1)普通门诊:参保大学生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执行。
(2)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参保大学生因患门诊慢性病并已申请准入通过的,凭医保证卡到申请时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门诊慢性病的费用在医疗机构即时结报。
(3)住院:参保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因在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到所属经办机构按政策核报。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转外就医:
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在外地就医期间所发生的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按以下比例先自付后,再按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核报。
(1)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须经市三级(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建议,报区经办机构批准。其在外地住院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再由居民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2)个人要求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不享受居民医保的保底补偿待遇。
(3)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后视同转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30%。不享受居民医保的保底补偿待遇。
3、外地急诊住院
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急诊住院治疗的,所住医院必须是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学生应在急诊出院后15日内,持急诊证明、出院小结、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急诊认定手续。经认定批准后,先由个人负担20%,再按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核报。不享受居民医保保底补偿待遇。
4、意外伤害住院
(1)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其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疾病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2)对有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其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再按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核报。
(3)对有他方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工伤及打架斗殴等造成的伤害)和因自残自杀等原因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5、参保大学生医疗费报销手续
参保学生本地因病就医、转外就医、外地急诊、异地就医、意外伤害等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持下列材料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材料不全不予报销。
(1)本地因病就医:持身份证、住院(急诊)病历、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加盖经治医院相关科室印章的费用清单、出院小结。
(2)转外就医:除须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所在经办机构批准的《芜湖市居民医疗保险转外住院申请表》。
(3)外地急诊:除须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急诊认定的相关材料。
(4)意外伤害:除须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要如实填写《芜湖市居民医保意外伤害住院申请报销登记表》及意外伤害相关证明材料;对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还需提供区级或区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情节的证明材料。
6、门诊慢性病准入手续
患有医保门诊慢性病的参保学生,需在医疗机构医保办或经办机构领取《芜湖市XX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附近一年来的相关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化验)报告单、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专科疾病需到我市专科定点医院),由疾病相关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按准入标准进行认定,由定点医院审核,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分别进行病种申请认定。
其他事项:
(1)享受待遇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所发生医疗费用在享受待遇内按规定进行核报,特殊情况可延迟1至2个月办理,逾期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医疗费用普通收据(无地税或财政专用章)及药店发票不作为报销凭证。
(3)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需所在学校(社区)或事故处理相关机构出具无责任人证明及加盖公章后,在结算年度内按规定进行核报。
(4)同时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5)参保学生在市属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就诊,按照属地原则(不含专科医院的专科疾病),由各区确定医疗机构,并进行协议管理。本区参保学生原则上只能在辖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学生因各种原因需到本区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需提前到区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