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提纲
一、参保范围: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非在职研究生(自费学生、非定向学生)。
二、缴费:学生个人缴费每生每年35元。
三、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管理:
学校统一组织在校学生参加芜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保险费由学校代收代缴,中央及省市各级财政根据实际缴费人数给予补助,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区医保中心和学校统筹管理使用,分别负责参保大学生门诊(普通门诊、意外伤害门诊、特殊疾病门诊)、住院、门诊慢性病及特殊情况的医疗保障。
四、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期限:
每年9月至10月,由学校财务处集中代收代缴。待遇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医疗待遇:
(一)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详见校医院网站公告;
(二)住院、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可以经市镜湖区医保中心按相关政策报销;
(三)特殊情况的医疗费用(原学生医疗基金或大病救助)报销:每年12月份校医院集中受理;
(四)省级调剂金补助: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经过镜湖区医保中心报销后可申请;
六、就医管理:
参保学生因病就医,须提醒医生:只有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才能给予报销;凡药房购药一律不予报销。
(一)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和转诊治疗。
1、门诊可在下列医院就医:
⑴校医院;
⑵芜湖市: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市一、二、三、四、五院、市中医院、弋矶山医院、皖医第二附属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红十字医院、镜湖区医院、鸠江区医院、弋江区医院)、市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只适用于被动物伤害所产生的疫苗注射费用)。
⑶原户籍地、实习、考察等地:必须在当地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报销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2、门诊慢性病(23种病种):在申请门诊慢性病准入时所选定的医院就医。门诊慢性病申请流程:患有医保门诊慢性病的参保学生,需在医疗机构医保办或经办机构领取《芜湖市XX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附近一年来的相关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化验)报告单、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专科疾病需到我市专科定点医院),由疾病相关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按准入标准进行认定,由定点医院审核,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3、住院治疗:(1)芜湖市:必须在市区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原籍地:必须在当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3)实习地:必须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报销时需提供相关实习证明);
(4)转往外地:
病情需要:必须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个人要求:必须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未办理转外手续: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5)外地急诊: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须15日内,持本人相关材料去区医保中心办理急诊住院认定手续(报销时需要),对于寒暑假期间发生的,可开学后办理。
注:由于病情需要或个人要求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外出治疗前应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病情危急的可先转院,但必须在5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对于个人要求转往外地、未办理转外手续的或外地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不享受居民医保的保底补偿待遇。
七、报销需提供材料:
(一)门诊:
1、门诊病历;
2、门诊发票;
4、属于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的,需提供事故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资料和其他证明(如学院证明等);
5、本人农行卡账号复印件;
6、其他的相关材料。
(二)门诊慢性病及住院:
1、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复印件;
2、加盖住院部印章的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门诊病历、处方、检查及化验报告单(门诊慢性病);
5、属于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需提供事故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资料和其他证明(如学院证明等);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级调剂金补助:
1、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申请书;
2、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
3、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市镜湖区医保中心、新农合报销后的理赔单据原件或复印件;治疗发票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单等);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安徽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八、报销时间:
门诊费用报销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一般为每年的5月和11月,详见校医院网站;门诊慢性病及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在校医院办理的日期为学期开学至结束前的每月21日、22日,如遇节假日,报销日期自动往后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第二工作日。具体各项报销、省级调剂金补助的申报受理事宜,可登陆校医院网站查看。
九、具体医保政策,可查看校医院网站大学生医疗管理一栏的相关医保政策:
《学生医疗费用报销、省级调剂金申请须知》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规范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申报审核有关工作办法》
《关于部分调整2012-2013年度芜湖市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
校医院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