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人社秘〔2016〕17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9号)要求,在提高各级财政补助的同时,适当提高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现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实际情况,对2017年度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科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18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在校居民、非从业居民低档次缴费标准(个人缴费120元/人/年)均调整为150元/人/年,其他类别人员缴费标准不变。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非在职学生等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区政府给予50%补助。其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无”人员,统一按高档次缴费标准(个人缴费260元/人/年)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区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特此通知。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教育局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