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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在编教职工医疗费校内二次补助与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段萍 发表时间:2018-01-05 来源: [浏览次数]: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安徽师范大学在编教职工医疗保障及其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字【2015】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教职工医疗费校内二次补助与救助工作将于近期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与救助条件

(一)普通门诊与门诊慢性病

1、职工本地就医

为方便教职工医疗费报销和提高工作效率,经校医院与市医保中心协调,已从市医保中心取得职工普通门诊与门诊慢性病公务员补助报销明细。学校给予的补助部分直接划入在编教职工工资或退休金银行卡内。教职工无需前来校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2、职工异地就医

未办理异地安置的职工异地就医需经市级及以上医院转诊,就诊后持社保卡、票据、病历和转诊证明到芜湖市医保中心结算后,凭医保报销拨付分割单原件回校内申请二次补助(如费用未达到公务员补助额度则校内不予二次补助)。

3、办理异地安置职工就医

可直接持社保卡、票据和就诊病历到芜湖市医保中心结算后,凭医保报销拨付分割单原件回校内申请二次补助。

(二)住院

职工住院医疗费申请二次补助时需提供:

1、出院小结复印件;

2、市内住院需提供《芜湖市医保病人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异地住院需提供医保报销拨付分割单原件。

(三)工伤

芜湖市相关机构认定的工伤医疗费在市医保中心报销。

参保前学校认定的工伤,工伤部位医疗费,在享受芜湖市医保待遇后剩余部分学校给予100%补助。职工需提供工伤证明或文件复印件、就诊病历、发票或医保报销拨付分割单原件等。

(四)生育补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编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在享受芜湖市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后,学校给予芜湖市生育医疗最高支付金额的70%补助。职工需提供出院小结、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五)大病救助

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就诊病历、发票等相关凭据,所在单位签署初步审核意见和建议后,材料报送校医院医管办。

二、有效票据时间

2017年元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三、材料受理时间、地点(个人提交)

时间:元月10(周三)、11日(周四) 上午8:30~11:00 下午2:30~4:30

地点:赭山校区医院二楼医管办(202室)

四、咨询电话与联系人

咨询电话:0553—3883525(校医管办)

联系人:郑老师、徐老师

请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所属单位在编职工的通知工作。

特此通知。

校 医 院

2018年元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