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异地安置就医的条件
参保退休人员因生活需要,户口迁移外地或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
二、异地安置的办理程序
单位退休职工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由个人向单位申请异地安置,单位组织填写《芜湖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集中向市医保中心申报办理;个体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由本人或代理人到芜湖市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填写《申请表》时,可选择2-3家安置地乡镇以上不同等级的的公立属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被选择的医疗机构应加盖印章,并经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申报办理异地安置手续时,应将已填写的《申请表》、安置地派出所出具的已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如: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保证历、医保IC卡等材料报市医保中心审核,经核准后,由市医保中心发放《异地安置人员就诊证》。
三、异地安置手续办理时间:
户籍已迁往安置地的退休人员,每月5日-20日办理异地安置手续;户籍未迁移安置地的,每年12月5日-31日办理次年异地安置手续;新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于参保当月或次月5日-20日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异地安置手续办理后当年内不得变更。安置地或定点医疗机构需作变更的,应当于每年的12月5日-20日,按申报异地安置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异地安置人员就诊证》。
四、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
(一)异地安置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异地安置人员必须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需返回我市暂住就诊的,应在就诊前,持《异地安置人员就诊卡》、医保证和本人身份证等到医保中心办理回芜医疗登记手续,方可在我市持卡就医,同时终止异地安置就医待遇。未办理登记手续将的,不能在本市持卡就医。未持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芜湖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急诊住院及意外伤害住院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办理回芜就医登记手续后,回安置地居住时,须办理回芜就医登记注销手续,方可再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待。一个自然年度内,连续3个月在芜居住或累计2次以上办理回芜医疗登记手续的,自动终止异地安置待遇。如仍需至安置地居住就医,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五、异地安置人员医疗待遇
(一)在安置地选定的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享受我市同等待遇。
(二)因病情需要及定点医院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由所选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中最高等级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转往的医院必须为三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转往安置地的定点以外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5%。转往安置地以外地区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5%。
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芜湖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急诊住院及意外伤害住院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核后视同转外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30%。
急诊住院或无责任人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确定符合急诊或无责任人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
未按相关条款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的、经审核不能认定为视同转外治疗的、不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有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安置地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可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异地安置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按照《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就医管理参照上述住院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六、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异地安置人员就诊证》、医保证历、医保IC卡、身份证、经治医院电脑打印加盖出入院管理科印章的费用明细清单(费用清单的医疗费用金额要与发票金额相符)、没有条件的乡镇医院需提供住院医嘱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
(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异地安置人员就诊证》、医保证历、医保IC卡、身份证、就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检查及化验报告单、处方、医药费发票。办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时还需提供《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就诊卡》。
委托他人办理报销,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代理人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上述证件资料不全的,不能办理报销。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报销时间及地址:市医保中心于每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手续,当年的医疗费用报销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1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报销。地址:芜湖市渡春路13号,市劳动保障大楼一楼医保服务大厅。咨询联系电话:0553-12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