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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参保前医药费报销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者:段萍 发表时间:2015-05-21 来源: [浏览次数]:

我校在编教职工于6月份参加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现将参保前医药费报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门诊医药费

参保前门诊医药费在学校报销,按原规定办理,具体内容见附件。参保后按芜湖市职工医保有关规定办理。

二、住院医药费

参保前住院医药费在学校报销,按原规定办理。如住院病人6月4日前未能出院,须办理中途结账手续,发票截止日期2015年6月4日。6月4日之前的医药费在学校报销,6月5日起按芜湖市职工医保有关规定办理。

三、职工个人医疗账户

1.2014年职工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将于近期返还。

2.2015年门诊医药费报销结束之后,2015年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及时返还。

四、职工子女统筹

职工子女统筹原报销办法不变,门诊医药费11月份报销。

特此通知。

校医院

2015年5月20日

附件:

教职工门诊医疗费报销工作安排.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