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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段萍 发表时间:2009-12-08 来源: [浏览次数]:

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办字〔2009〕27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兼顾患重大疾病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保障工作,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和安徽省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

(二)在校学生属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学校协助市区医保中心共同做好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四)依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含皖江学院)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管理

第四条 学校将市区医保中心划拨给学校的包干经费由财务处单独建账,作为学生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医疗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医疗基金分为两部分:大部分用于为参加社会医保的学生购买普通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商业医疗保险;剩余部分仍放在财务处,作为学生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于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的医疗救助。

第六条 当年度医疗基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医疗基金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学校负担60%,市区医保中心负担40%。

第三章 就诊制度

第七条 学生因病门诊,可在校医院或芜湖市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第八条 因病需要住院的学生,一般在芜湖市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医治。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住院治疗的学生或寒暑假在异地住院治疗或23种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学生,须按照芜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具体规定内容详见芜湖市镜湖区医保中心拟发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提纲》。

第四章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报销范围和比例

第九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报销范围仅限于住院和市区医保中心认定的23种门诊慢性疾病且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十条 困难和特殊困难学生在医保中心报销后的未赔付部分(不含自费项目),按以下比例予以报销:

困难学生报销比例

特困学生报销比例

50%

80%

第十一条 一般门诊医疗费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报销范围。

第十二条 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其报销比例可超出上属条件范围,但需经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因家庭经济困难,患病学生确实难以支付的大额医疗费用。

(三)经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研究并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三条 门诊和住院中的自费项目,均以安徽省医保目录为准。

第五章 借款和报销

第十四条 住院学生的医疗费用一般先垫付后报销。在本人已垫付了3000元之后,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者,学校可以酌情予以借款,但借款人必须是我校正式在职在编职工。

第十五条 住院及门诊医疗费报销一般每月1次,时间和地点相对固定。

第十六条 学生报销门诊医疗费时,需持有身份证、学生证、医院门诊发票和门诊病历。学生报销住院医疗费时,须按照医保中心的有关规定办。

第十七条 校内借款与报销审批权限:

(一)5000元及以内由校医院院长审批。

(二)5000元以上由校医院院长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管理与处罚

第十八条 校医院要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服务设施,提高医疗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全校学生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

第十九条 校医院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医疗法规办事,认真做好病历的诊疗记录,对不负责任造成的医疗事故或不良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对违法者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全校学生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支持校医院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凡不合理要求,医务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对无理取闹、影响校医院正常医疗秩序者,将提请学校或有关部门或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对在医疗及报销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处以2-5倍的罚款并给予相关的行政处分;对违法者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根据省教办〔2008〕6号文件规定参加社会医保和商业保险的学生适用本办法。原《安徽师范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