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大学生省级调剂金”),从各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大学生统筹基金”)年度结余中提取,由省级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第二条 各统筹地区的大学生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一个参保年度应筹资总额的20%以上部分,全部纳入大学生省级调剂金。
第三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提取方式采取预留和审核结算相结合办法。
1、预留。在下拨各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大学生在校人数在5万人及以上的按下拨资金的10%比例进行预留,大学生在校人数在2-5万人的按下拨资金的5%比例进行预留。
2、审核。一个参保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9月底前,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据以结算省级调剂金。
一个年度内高校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费用若超支,应先从其累计结余中解决;仍然不足支付的,按教办〔2008〕6号文件规定,由高校和统筹地区大学生统筹基金按60%、40%的比例共同分担。高校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费用超支需申请统筹地区大学生统筹基金补助,须由高校提出申请,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复后,方可由统筹地区大学生统筹基金进行拨付。经批准支付的高校普通门诊费用统筹资金冲抵大学生省级调剂金计提基数。
3、结算。结算采取“多退少补”原则,即:省财政预留资金超过应提取的省级调剂金部分,由省级调剂金财政专户返还各统筹地区;预留资金未达到应提取的省级调剂金,由各统筹地区将差额部分在每年10月底前上缴省级调剂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 大学生省级调剂金支付项目和标准:
1、大学生省级调剂金支付的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费用补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按80%比例补助。
3、患疑难或重大疾病的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再按70%比例补助。
4、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级调剂金按85%比例补助。
5、统筹地区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发生超支时,先由累计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由省级调剂金承担。
6、大学生门诊特大病范围,按教办〔2008〕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病种和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病种范围执行。
第五条 大学生省级调剂金申请程序和时间:
1、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申请省级调剂金,由参保大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高校及时将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的参保大学生有关情况在高校内进行公示,并在每季度末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相关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
申请内容包括:高校申请报告(附参保学生申请及本人参保证明材料)、医疗费用清单、统筹地区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等凭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以及附表一等有关材料。
2、统筹地区大学生统筹基金超支申请省级调剂金,由统筹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8月份,联合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报告、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收支运行情况、财政专户和经办机构支出户银行对账单,以及附表二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大学生省级调剂金拨付程序:
1、高校申请省级调剂金经审核并符合要求后,由省级调剂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再由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拨付到高校,高校应及时将资金发放至参保大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并将学生或其监护人签收的发放凭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
2、统筹地区申请省级调剂金经审核并符合要求后,由省级调剂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七条 各统筹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各高校要做好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就医及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工作,及时将申请用于参保学生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省级调剂金发放到参保学生(或监护人)手中,加强对高校医疗机构监管。
第八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以及各高校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工作人员,在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管理中,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严禁套取省级调剂金,违者除追回省级调剂金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规模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负责解释。